La vie est ailleurs

Easter break 观鸟记——海岸(2)

Posted in 生活 by cambrian on 2012/04/14

想拿相机拍下来望远镜里看到的鸟真的很难啊,不是个单反简直都没法拍

卡片机也只能拍拍天鹅啦,鸭子啦之类的跟人亲近的鸟

O君说,不如我们买个好相机吧

我说,我们中国流传着一句话,“买单反,穷三代”。

O君…

Easter当天,good Friday,跟O君计划好的,这天到Amble去观鸟。

Amble 是英格兰东北角的一个小镇,从纽卡沿着A19之后向北转A189,最后转A1068就到了这个小镇。从纽卡开车到Amble大概花了不到两个小时的样子。到了Amble就直奔海岸。

离岸边不远,先是看到一对Eider duck在那里睡觉,再往远处望时,见到五六只公Eider duck缓缓地朝岸边游,中间还夹杂著两三只母的。它们游到那一对Eider duck附近时,几只公鸭子开始貌似开始互相打招呼,又像是抢伴侣,互相发出一阵类似于汽车发动机开始发动的声音,然后互相比谁的胸脯挺得高。

离海岸不远的石头上,还发现一群一群的Oystercatcher,红红的嘴和腿,非常可爱,还有一只一只的Turnstones扎堆。

从Amble海岸不用望远镜就可以看到海里的Coquet Island,是RSPB(The Royal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Birds )的一个岛,作为鸟类的自然保护区。每年春夏,就有各种Tern(燕鸥)和Puffin(海鹦)聚集到岛上产卵繁殖,还有海报海狮夹杂其间。

4月上旬的Easter,Puffin还没有到,零星的一些Tern到了。O君说我们来得太早了,它们还没从海上迁徙到陆地上。海里的一些岩石上,看到两三只Tern夹杂在海鸥中间。

O 君说他看到了Sandwich tern,我说我看到了另一种common tern。其实总是也记不得到底是哪一种。Sandwich tern是黑色的嘴,带点黄色的尖头;Common tern是红色的嘴带点红色的尖头。找到的图片看起来嘴的颜色和腿的颜色还都是很和谐,并且Sandwich tern的发型还比较奔放一点。

 

 

Easter break 觀鳥記

Posted in 生活 by cambrian on 2012/04/14

昨天看新闻,爱丁堡动物园的大熊猫发情了,大熊猫一年发情一次,一次36小时,今年受孕时机错过了。
O君感叹,36个小时,人类一年四季都能生育。
我说,大熊猫简直就是meant to be die out的。
他说,是。
我说,不过大熊猫可是第四纪冰川存活下来的物种,还是很稀罕的,跟那谁谁谁写的大灭绝里的survival一样。
他说,也是,不过不好好生育,还是要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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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 good Friday的前一天,天气极好,不冷不热,阳光也很好。大家都忙着休假或者准备休假。O君和我一起去了一个叫Big water的地方,其实就是一片淡水湖,四周设计了一些观鸟点和野餐桌。

湖里聚集着五只天鹅。有几天鹅起先做出一副翅膀略微翘起的样子,有一只到了岸上也是这样,一幅非常不友好的样子。

果然两只天鹅先是水里互相对峙,接着一只就开始对着另一只猛啄,另一只仓皇落跑。其实这种打架也倒没有头破血流的,跑了之后各自再brooming一番,梳妆打扮好。

后 来我们在野餐桌上做着吃东西,开始O君不肯,说那些天鹅肯定会跑过来要东西吃。我说,你还是bird watcher呢,怎么只肯拿望远镜去看鸟,不肯天鹅接近呢。后来事实证明,两三只天鹅果然慢悠悠地游到岸边,brooming自个儿了半天,就一步一摇 地接近我们在的野餐桌。

这种的Mute swan实在是很大,站起来大概有半人高。有一只刚刚胜利的天鹅站在离桌子半米远的地方看我们,O君事先三口两口把饭吃完,我手里还握着半片面包不敢动。它端详了半天,有自个儿梳妆打扮了半天,便低头到一边啄草吃去了。

后来又有两只晃晃悠悠地上岸来,绕桌子一圈后又慢慢地走远了。之后远远望去,有一只还停在岸边的草坪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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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lfinch 红腹灰雀

之前在书里看到的bullfinch总是侧面。周四第一次亲眼看到一只停在枝头的bullfinch的正面,没有看清它小小的眼睛,只看到了粉红色的肚子和头部的一点点黑色。

从正面看它还是挺胖的,葫芦状的身体,大大的肚子。举着望远镜端详了半天,它也一动没动。后来原路返回再去找时,已经飞走了。

[转]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37条建议(征集意见和帮助)

Posted in 生活 by cambrian on 2012/04/14
原文链接: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37条建议(征集意见和帮助)
引言:如果你是一个懂法律的人,请 对本文中不妥的说法提出批评意见;如果你没有学过法律,但觉得有一些话还算有道理的话,请帮忙转发此文给更多作者和画家以及有点话语权的文化人;如果你觉 得这些话没有道理,也请转给更多头脑清楚、明辩是非的法律人士和文化人,让他们来狠狠批判一个法律初学者的愚蒙吧,我乐于接受。

正文:国家版权局的工作人员:你们好!
看到贵局网站近日发布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我为自己能有机会参与这件体现了国家进步的举措,而感到荣幸,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如下(以下为引用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内容,括号内的文字为我个人建议):

第十二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和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此条款忽视了作者笔名的普遍存在,一些职务作品无法署名为个人以及很多抄袭作品根本连作者 署名也一并侵犯的现实情况,因此建议删除最后一句话,如果要保留,则应当将这句“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改为 “除了以笔名创作的作品、必须隐去个人署名的职务作品和受托作品以及涉及侵犯作者署名权的剽窃作品,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为作者。”)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建议此处增加具体的对“合作”一词的定义,说明究竟在创作中付出多少以及付出何种类型的劳动,才算是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合 作作品,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发表权和复制权是组成著作权的核心权利,一方面说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一方面又允许单方面独自享有 这两个核心权利,使得此条款完全自相矛盾,建议将此处的“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但是所得收 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改为“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权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但在一方试图有偿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另一方不许可的情况 下,应该由另一方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补偿合作者的利益损失。”)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使 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条款定义模糊,极其容易被抄袭、剽窃、盗版者利用的法律漏洞,采用东拼西凑 的方式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建议将“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改为“其著作权在不损害其收录各作品的著作权的情况下,由汇编者享有”,将“使用汇 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改为“对汇编内容中各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的,汇编者只享有材料选择和编排的部分著 作权。使用完整的汇编作品应当同时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汇编作品中的单独作品只需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 可。”)

第十六条 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这句话无异于将制片的权利凌驾于所有脑力劳动 者之上,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建议改为:“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各自享有其创作部分的著作 权,制片人应当在取得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行视听作品。”)
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如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程序、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创作的作品、以及大型辞书等作品的著 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建议删除,职工不是奴隶,其工作期间的劳动果 实也不该由老板独自占有,是否将工作作品献给单位,应当留给当事人自己商议决定,如果要保留,应当将这句话改为“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 权由职工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同时,此处还应当增加说明“业务范围内”在各行 业中所指的都是哪些范围。)

第十八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 品。

(建议删除,这些约定完全应当留给当事人自己商议决定,如果要保留,则此处应当增加对各类作品的使用范围的明确说明以及限定条件,让委托人和受托人都 清楚地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很多未发表的作品只有原件能证明作者的归属,如摄影家的原始胶卷,如此条款奏效,则任何意外丢失、被偷窃等情况都可能导致著作权的丧失,建议删除,或者改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持有者代为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其它一切权利,待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第二十五条 下列著作权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
(一)作者身份不明且作品原件的所有人经尽力查找无果的;
(二)作者身份确定但经尽力查找无果的。
前款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建 议1:在此条款中注明各类作品的提存使用费的额度,如使用者盈利的百分之多少,并基于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限定此情况下可以使用的作品范围,比如,“可以 适应此条款的作品为:A、公共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如新闻、已发表的文学作品等;B、公共艺术创作,不涉及个人隐私,如公共场所展示的雕塑、绘画 等;C、公共发明创造,不涉及个人隐私,如有利于大众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工业产品设计图等等。”

建议2:在(一)小节的内容当中定义作者身份不明的范围,比如“具备以下条件为作者身份不明:无作者姓名(包括笔名),无作者任何个人信息(如笔迹、指纹、自传类描写、日记体和书信体描写、疑似的自画像、网络信息提交时留下的IP地址等等)。”
建 议3:彻底删除(二)小节,因为,首先,如果作者身份可以确定,就很难谈得上尽力查找仍然无果,其次,即使作者暂时查找不到,也不应当为此剥夺个人的发表 权和复制权等组成著作权的核心权利。假设某些人因为一些意外,如遭遇海难,暂时性失踪,我们是否因此就要把他的财产充公呢?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在民诉法 中,只有下落不明满四年,且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的,才被视同死亡。同样的道理,如果没有认定作者已经死亡,仅仅因为联系不上人家,就强行代为处理其著 作权,这绝对是违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的。如果要保留此项,也强烈建议改为“(二)作者身份确定但确认已经死亡并且其继承人经尽力查找 无果的。”)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其保护期计算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 的,本法不再保护。

(建议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改为:其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未发表的,保护期在法人或其它组织解散时截止。)
视听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建议删除,因为视听作品也有大量个人作品存在,如家庭录影,不应该被分割看待)
本条第二、三款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建议删除,因为发表权是著作权的组成部分,不应该被分割看待)
实 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但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建议删除,因为实用艺术品也同样是一种艺术创造,本应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如要保留,则应当给出实 用艺术品和非实用艺术品的清晰界定标准,以及如何考察实用艺术品的创作日期的具体方法,以免日后出现大量因此界定模糊造成的民事纠纷)
前五款所称的保护期,自作者死亡、相关作品首次发表或者作品创作完成后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三章 相关权

下文略

(建议对此第三章做一个总的说明,比如,“以下相关权利应该在不损害著作权的情况下执行,如果违背此前提,将不受本法保护”)

第 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删除,因为,“不得不合理地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限定条件加上后,单独看“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包含的那么多许可范围,这个条款和没说基本上一样。可如果单独看“不得不 合理地侵害”,这句话简直就是为所有想侵害著作权人的人来寻找合理的理由,以逃避法律惩处,而特别设置的一个字眼漏洞。)

第四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一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语义模糊,建议改为: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复制数量不得超过一份)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建议标明“适当引用”的限定条件,如可引用作品的百分比是多少)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建议标明引用作品的限度,以及引用时候应当注意的事项)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建议说明复制数量允许在多少份的范围以内)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建议说明公务范围、具体的公务名称,如,法庭举证、刑事调查等等。)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建议说明可复制数量)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制;
(建议补充说明:“此类作品不得出售,如欲使用在除个人学习欣赏以外的用途,则应当另行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十一)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建议删除此条,因为各民族的人是平等的,如欲弘扬少数民族的文化,应当从其它方面着手,而不是靠着允许少数民族无偿占有汉民族的文化成果来达到目标)
(十 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建议将此小节作为一个条目单独列出,并注明,“改为盲文时可以不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但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试 想,如果海伦·凯勒这样的作者还活着,她也绝对会支持在她的作品被无偿使用的情况下,应该让她本人有知情权。同时,应当在此条款里规定一个盲文出版物的参 考定价标准,以保障著作权人对此弱势群体的无偿付出不被奸商掠夺)

第四十二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计算机程序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等方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可以不经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建议此条款中限定学习和研究的范围,同时将“可以不经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改为“可以不向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仍然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已经在程序上附有说明,不需要使用者申请此类许可的除外”。因为大多数软件本身安装时就会出现一个用户使用协议,各种 使用规则已经制订得非常清楚。即使是个人制作的没有这种协议的程序也会在程序上携带制作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如电子邮箱,给制作人发个问询的邮件不过1分 钟的事。假如仍然担心因为联系不到程序制作者而导致某些重要的程序无法学习研究,可以再给出一个限定,比如,“在著作权人已给出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情况 下,发出询问的6个月内,未获回复的,视同学习者已经获得默认许可。”)

第四十四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 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建议删除,因为教科书并非免费发放给学生的,而且结合48条看,无异于将著作权人的财产强行 交给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理,而且在40条中已经标明了在教学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复制其作品,现在作为教科书,教学的意义已经和40条重 叠,此条强行规定只多出一个给汇编出版者和教育部谋利益的意义。如果要保留,则应当改为,“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在所涉及的 著作权人已经去世并缺少其著作权继承人联系方式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 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第四十五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报 刊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刊登。

(建议删除,在40条中已有对时事新 闻的无偿转发的规定,以及在新闻报道等情况下无偿引用其它作品的规定,在此处又将所有文字作品都包括进去,极为不妥,毕竟报刊上不仅仅只有新闻,也有各种 文学创作,结合48条,等于将这些文学创作的著作权也全部强行交给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理,是一种剥夺个人意志的强权行为,如要保留,请参考44条 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建议删除,音乐创作和所 有艺术创作一样,不应当被另眼看待,3个月的规定尤其匪夷所思,不知道是根据什么制订的这个时限,如要保留,请参考44条的建议)

第 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建议删除, 理由同45条,因为40条中已经对广播、电视的无偿引用做了规定,此处对有偿使用的规定再次剥夺了著作权人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强行将著作权交给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理,如要保留,请参考44条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建议删除或大幅度修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并补充各类作品的最低使用费的标准)

第五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 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建议将“著作权 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改为“著作权人寄给本地新华书店或网上新华书店的订单,在十份以内,在3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因为再版只会让出版社获利,而拒绝再版请求的出版社只有一种动机,就是企图逃避支付更多的版税。作者买书本身就是为了检测出版社是否在欺瞒自己,如果是通过出版社购买,又怎么可能检测出真实情况呢?)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 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建议删除,因为此条款所包含的全体权利人的范围过大,容易导致某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某个领域内进行商业垄断。)

第 六十二条 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应当事先协商确定由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议将此 条改为“单个作品只能被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理并收取其使用费,并且该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确保自己拥有此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具备代理收费的资 格”。)

第六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授权使用收费标准异议裁定等事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强烈建议 将收费和分配标准和此著作权法同时公开征集大众意见,因为这个标准毕竟涉及绝大多数著作权人的共同利益,不该由某部门单独决定)

第 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 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强烈建议删除此条,这完全是在纵容集体侵害个人的行为,按照此条规定,只要事先和某个集体管理部 门达成一致,无论怎么篡改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作出其它和这个作品有关的侵权行为,都可以免于在起诉中承担赔偿责任,正义何在?)

以 上建议,希望得到关注和酌情采纳!近日夜读美国著作权法,印象最深刻的一点就是,美国法律中所有的权利都有非常明晰的界定范围,从不会出现无限制范围的权 利条款,真心希望我国能在经济已经和国际接轨的今天,在法律上也和国际接轨,并盼望在新的著作权法正式出台之日,能看到中国文化振兴的曙光!

最 后的附加声明:我本人郑重声明,本建议书并非我的个人创作,而是属于关乎大众生计的公共信息,任何人皆可无偿转载、复制、使用和传播,甚至也无需注明出处 和作者署名,甚至在不歪曲本文原意的前提下也无需保证它的完整性,我只愿本文的泛滥使用能够让更多作者的作品不再被泛滥使用,并以此文与每一个有思想的中 国文化人共勉。

[转]2012作者生存手册(也适用于网民)

Posted in 生活 by cambrian on 2012/04/14
转前语:任何人都可能能成为作者
原文链接:2012作者生存手册(也适用于网民)
(这是一个未雨绸缪版,因为从版权局的回应和音乐界之外对著作权法的漠不关心来看,新草案通过的可能性极大,如果中国原创的2012无可避免将要来到,这个手册也有可能将会成为我公开发在网络上的最后一篇文字)

如 果你是一个没事喜欢写点小玩意,做点小手工,拍点小照片的文艺青年,如果你是一个喜欢给孩子记日志、写点读后感、搞点小录像的白领家长,请注意,本文内容 和你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不要以为著作权只是专职作者的特权哦,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为保护整个人类社会的精神产物而设置的,所以你,还有你丰富的精神世界, 当然也是法律关心的范畴。如果你不在乎被人随意侵犯这个领域,也就不必再关注下面这些内容:

1、删除你所有不想被出版的网络上的发帖,包 括个人博客文字、豆瓣书评、相册贴图、个人录音等等,或者在所有这些东东上加一个不接受集体管理的书面声明,如果你不这样做,按照新著作权法60条,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要他们向国家提交了这种代表全体的申请)就有权代表你或者全中国任何一个人,向任意一个商家授权已发表的作品(只要商家给管理者交钱 了)。而在法律条文的解释中,已发表的意思就是公之于众,网络发表也一样是发表。不过要注意的是,即使你加了声明,如果教科书、广播电台、电视台想用你的 东东,还是可以无视你的声明,因为44-48条已经给了他们法定许可,不需要再经过你许可了。

2、如果你有一些画作或是日记,请记住除了 要在上面签名,还要在每一页把你所有的联系方式都写上,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24条,即使有你的署名,这些手稿一旦被别人捡去了,只要说不知道这个作者是 谁,或者按照新著作权法25条,就说找不到这个作者,还是可以拿你的作品随便投稿发表,行使除了署名权之外的一切权利。

3、如果你不想自 己的作品发表在一个垃圾刊物上,而且被改得面目全非还连自己都不知道,最好就是不要给任何一个刊物投稿,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45条,报刊上的已发表作品, 都可以不经作者许可随意转载、节选,只要事先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打个招呼交点钱即可。当然,如果你是主编大人的小舅子,每次发表你的文字都能让他附加一 个报刊专有使用权声明,你至少在一年内还是安全的。

4、插画家考虑集体转行吧,因为图书插画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实用艺术品”,以便和纯艺 术绘画分开,但是按照新著作权法27条,实用艺术品的财产权只保护到25年了,而且是从发表之日算起哦,70、80年代的那些图画书现在全部都可以免费再 印了(出版社的福音啊)。而现在不管投入多少精力去创作一本插图,也必将在有生之年面临被别人无偿拿你的画去滥用的下场。

5、音乐人也考 虑集体转行吧,按照新著作权法46条,只要一个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就可以随便翻录了,而且网络出版也早就被认为是出版的一种形式了,所以哪怕你没有出唱 片,只要你把作品发在正经音乐网站上,3个月后各大公司都可以不经你同意随便录制你的作品了,只要交点钱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你连告人家侵权的可能性都 一点也没有。特别要指出,同样遭受这一条影响的,还有各位播音员和有声读物制造商们。

6、编剧也考虑集体转行吧,按照新著作权法16条,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已经全部归制片人了,你只有一个署名权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别人无论想怎么改你的剧本都是合法的,如果你想拿自己的原作另外发表,还得去求 教制片人这有没有影响到他的影视的“正常使用”。一句话,你一朝为奴,就终身为奴了,再也没有了维护一个作者起码尊严和自主权的可能性。

7、 如果你是一个记者,也最好考虑换个工作了,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第40条第4款,时事性文章不仅可以不经许可就转载,而且是绝对免费的,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记 者根本就是没有什么著作权了,如果你不能在自己的每篇文字下加注说明,你坚决不接受这种非常待遇,那么你辛辛苦苦写一辈子,也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当然, 某些根本不会发出自己声音和思想的时事评论员,可以无视这个提示。

8、网络文学作者考虑换个载体创作吧,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69条,如果 有人把你全部的文集都上传到百度网站之类的地方了,你也不可能告百度侵权的,最多只能要求他们把作品删除,因为他们对别人保存在自己网站的作品有免审查的 权利。但是当他们删除了这个作品的时候,你的网上收费阅读也没有什么人来搭理了。

9、儿童文学作者一定要和编教科书的教育部门搞好关系, 否则按照新著作权法44条,人家把你的作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也根本不告诉你,只要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打过招呼,都是完全合法的,当 然根据此条,其它诸如插画作者、词曲作者等等等等,也都必须和教育部门以及旗下那些编教材的出版商搞好关系了。

10、不要为自己的单位再 创作什么作品,或者说,要尽量少给自己单位花脑力劳动,比如编辑,请尽量不要给自己的刊物写专栏,比如工程师,请尽量不要给自己单位做什么建筑设计,因为 按照新著作权法17条,这些职务的作品都是属于单位的,即使有一些不在这范畴的职务作品,单位也可以永远免费使用,而无需你本人许可。

11、 不要再为自己的作品能被编入什么《2012年优秀作品选》或者什么《年度十大金曲》而沾沾自喜,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15条,一旦作品被汇编了,汇编作者就 和你平起平坐地享有这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了。而且,权限说不定比作者还大些,因为人家汇编的时候用你的作品,不一定需要经过你许可,但是人家要用这个汇编 本里的你的作品,还必须经过汇编者的许可。

12、无论你从事的是什么形式的创作,都不要随便接受约稿,一定要记得,不给钱就不干活的原 则,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18条,如果作者没有约稿合同,或者约稿函含糊其辞,就默认约稿的一方可以在约稿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你的作品。比如,某 出版社约了你的插画后却一直没有付稿费,也没有和你签合同,那么,出版社只要证明这稿子是他委托你创作,就可以在委托的“特定目的”范围免费用了,至于这 个范围是不是免费出版,全凭法官去理解了。

13、如果你在投稿时给自己起了个笔名,千万要注意检查这个名字有没有可能和别人重名,如张三 李四之类的,而且应该去派出所认证那个笔名就是你专用的,是绝对排它的,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12条,如果你拿不出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著作权是 归那个署名的,不是归你的。

14、不要随便参加什么故事接龙的活动,不要随便给你朋友的作品配文或者配图,不要随便把绘本脚本发上网,不 要把一切可能被人拿去变成合作作品的文字、图片、创意,随便透露给第二个人知道,一定要先签协议再做这些事情,因为一旦“被合作”,你自己的创作也就不再 属于你了,按照新著作权法14条,任何一方合作者都可以单方面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而不需要你来表示同意。

15、如果你发现自己被侵权 了,请在打官司之前先调查清楚,侵权者有没有给某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过钱,只要他交过,你就不可能告赢,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70条,在这种情况下侵权 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他不用赔钱,可你还得照付诉讼费,想想看,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有哪个傻瓜会再去追究这种侵权责任呢?所以,版权律师们,你 们也可以考虑转行了。

16、不管是哪一国的作者都必须赶紧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登记,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 作品,也一样受本法保护。外国人在自己国家出版的作品也受本法保护,在中国出版的作品就更不用说了。想想看,从此我们可以体现集体所有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范围就扩大到了全世界,哼哼,也难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在乎几个本土小作者的叽歪了。

最后,如果你还想平安无事地上豆瓣、上微博,就速 度去找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登记成为会员吧,只有这样,你才能和国际接轨。否则,总有一天,当你发现自己写给某人的情诗被收入某某情书大全,或者发现你 的书评被用在某图书导读中,或者发现你的图画被印刷在别人的文化衫上,或者发现你的摄影照片被用做了某电子杂志的封面,或者发现你的微博文字被什么青春感 言栏目用了,或者你给孩子录的音、摄的像被某电视台发在娱乐节目里,你都只能发出一声叹息,而不能怪别人没有事先告诉你,因为,人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 件事我已经告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了!

(请注意,本文仅为个人观点,如有和版权局、司法部解释雷同的地方,纯属巧合,国家版权局对草案的正式解释请到此页面下载:http://www.ncac.gov.cn/cms/html/309/3502/201203/740608.html

 

生病記

Posted in 生活 by cambrian on 2012/03/30

生病了。
蹊跷。

周一还活蹦乱跳的
周二就开始觉得头重脚轻
捂了一天的汗周三好了,继续活蹦乱跳
周四凌晨又开始觉得浑身发热

周四早上便打算去看医生
到了walk-in centre
前台的人说,俺们这没有医生,只有护士

好,护士也行
量体温,测心跳,听呼吸
结果给我开了止痛片

护士说,
吃7天控制体温,如果还不好,就去看你的医生
多喝水,多休息

好吧,幸好这些不要钱

苦逼終結者

Posted in 生活 by cambrian on 2012/03/20

我發現自己這段時間過於苦逼了。剛剛過去的一週像祥林嫂一樣,憶往事,發感慨,但是卻沒有做太多實事。

被別人和自己逼到角落裏,非要尋着出路反抗不可,否則便不能生存。苦逼只是暫時的,幸福是爭取到的。

所以,爲了每天提高一點點,我決定以後每天摘抄一小段英文,標註上不常見的單詞,也算是學習的一種。

春分,一年之計在於春,也算是一個希望的開始。

12.03.18

Posted in 生活 by cambrian on 2012/03/18

我向O君講起了那些童年的瑣事,他說,you have my sympathy, 我說,我不需要你的sympathy,我只要你的支持。

意大利的朋友S說,我父母花了10年時間才接受我的選擇。我說,看這個樣子,我父母大概也要10年吧。她說,希望不是,希望是5年。我說,希望如此。

小南子說,一旦過去了這一段,你會發現感覺非常好,但是你要有確定你的選擇是對的。我說,我確定,但其實無關他人,只是有關自己。

 

12.03.16

Posted in 生活 by cambrian on 2012/03/16

最近什么都写不出来,发生的事太多又太少,但不论如何总是那种死乞白赖半死不活的状态。

算不上是战争,也算不上是和平。仿佛二战时候的焦灼状态一般,又好像夏日太阳火辣辣地烤着,镇上没有一点活气的样子。

日子就是那么一天一天地过着,总有一天会是一个尽头。

到时候便是重生的机会。